1、资质评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度4月30日和9月30日,评审工作分别于7月30日和12月31日前结束。
2、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之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答复,如企业申报材料中有遗漏或是与所申报的类别级别不符合的,向其发出《申报材料整改意见函》,企业应按照整改意见函中意见补充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交送;
3、符合所申请类别级别的相应条件或材料补充后达到相应标准的,由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向其以书面形式发出初审通过通知书,同时收取评定费;
4、初审通过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缴纳评定费用,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评定费,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定申请。
(二)复审及实地考察
1、资质评定于每年6月和11月由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该批次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或抽查。申请一级资质的企业进行考察,申请二级和三级资质企业采取抽查。考察或抽查内容包括所有证明材料原件、所申报的工程项目材料(包括工程项目合同原件、往来账目情况等)及其他抽查材料;
2、考察结束后,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应将初审与实地考察情况综合起来,进行复审评定;
3、复审未能通过评定的企业,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不能通过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