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舞台美术学会制作、颁发。
第十一条 经批准颁发资质证书的企业在中国舞台美术学会网站www.cisd.org.cn发布。
第十二条 资质有效期为三年,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换证。期满前30日内提交年检报告。
第十三条 持有资质证书的企业如有:
(一)因工程质量发生安全事故;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业务;
(三)违反合同要求,将承接的工程造成不良后果;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使用违反合同规定的产品;
(六)有损舞台美术本行业形象的行为;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一经发现随时取消其资质证书,三年之内不再受理申报。
第十四条 持有资质证书的企业如在除北京地区外承接的工程项目,应有所在省、市、自治区舞美学会专家参与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已获得资质证书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晋升等级,申请晋升等级的企业应达到所申请级别的标准。
第十六条 持有资质证书企业的项目主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应在两年内至少接受一次由中国舞台美术学会和有关组织举办的专业技能培训。
-申请和评定-
资质评定工作面向全行业开展,企业自愿申请,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企业申报所需材料:
1、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