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持资质证书的企业因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需要更换资质证书的,应当向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申请(包括变更事项、理由及说明);
(二)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复印件;
(四)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交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其中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电子文件为纸质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资质证书予以吊销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
(三)一经查证所申报信息虚假的;
(四)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资质吊销后二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对资质评定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持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遗失其证书的,应当向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认定负责各地资质的机构申领新的资质证书,并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http://www.capa.com.cn)进行原证书遗失的公示,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认定负责各地(深圳区域由 深圳市演出行业协会 负责)资质的机构将相关材料提交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方可申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
中国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质评定标准
舞美灯光专业技术资质
一、舞美灯光专业一级
1、企业基本资信
(1)企业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通过年检,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2)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3)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